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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需60天内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1.5倍利息

发布时间:2019-09-10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9967

    近日,工信部发布《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应支付利息。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资金困难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承担支付义务。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作为发包人的,承包人拖欠款项时,发包人在核实情况后要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项。

    四、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严重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限制其申请新的投资项目。

    七、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受理相关投诉。被投诉人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公开征求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来源: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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