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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二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发布时间:2024-12-12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431


《民法典》792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案情

关某与DGMH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民事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92条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原告关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DGMH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802916.62元;

2、判令被告DGMH公司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被被告DGMH公司辩称:

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为28万元,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工程结算时间不明确,利息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2018年1月,被告将其承建的渝昆高速公路水富段紫秋服务区场平区管道项目、楼坝服务区下行场平区管道项目、楼坝服务区上行场平区管道项目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对分包项目进行口头约定。原告于2018年3月1日进场施工,4月底已完成大部分工程,并交付被告投入运营。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对案涉三个项目的管道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法院裁判理由和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本案中原告关某作为自然人,属于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承包人,其与被告DGMH公司之间因承包本案案涉工程所约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本案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原告已按照约定进行实际施工完毕,并将案涉建设工程交付被告投入使用,被告也应参照双方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原告。综上,依据《民法典》第79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DGMH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关某工程款812916.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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