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支付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国务院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持续推进根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更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好疫情防控,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持续加大本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推进力度,完善本地区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功能,加强对在建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尽快实现项目、人员全覆盖。要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全部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围,强化对日常考勤的监督考核,对考勤更新不及时、不连贯、不到位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约谈、限期整改。要注重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与工资分账制、银行专户制、银行代发制等管理制度的机制融通和数据共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完善预警功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升级完善本省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确保实现相关软硬件的省内通用和数据省级统筹,消除省内数据壁垒,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地区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统一部署,夯实行业监管责任,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利用实名制管理等手段,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关注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对到岗率明显低于正常水平或长期不到岗履职的,重点核查该项目和参建企业是否存在转包、挂证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相关案件查处工作,依法处理违法违规企业,通报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各地可利用元旦春节工闲时期,组织建筑企业集中学习法律法规制度,增强企业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引导企业自觉规范市场行为。
三、加大拖欠工程款和工资查处力度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要求,对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检查,限时解决拖欠民营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切实落实建筑企业的主体责任,严防建筑企业将合同应收账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要加强对有举报投诉或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跟踪了解和监督检查,对有举报投诉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迅速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查处,防止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查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企业,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列入黑名单、暂停投标等联合惩戒措施。对不主动落实、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约谈、通报和问责。
四、做好农民工返乡保障工作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针对农民工集中返乡人数多、流动性强、目的地分散的特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积极引导建筑企业通过向农民工发放医疗防护用品、开展健康体检、采取点对点运输等方式,帮助农民工安全返乡。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引导农民工坚持科学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勤洗手等良好习惯。同时,要组织建筑企业及时了解对接农民工节后返岗工作需求,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农民工就业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28日

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要点如下:
总原则: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为该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
1.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是指有关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两类账户)中存储的专项用于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2. 人民法院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
3.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预冻结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按规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
▎文件原文:
人社部发〔202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要求,维护好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为该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是指有关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两类账户)中存储的专项用于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二、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
三、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对工资保证金账户中超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储规定部分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四、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按规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包含两类账户监管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行为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其协助执行行为违法的,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两类账户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异议审查期间不得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两类账户开设工作,与开户单位认真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两类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妥善处理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等事项,保障两类账户资金安全。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对两类账户资金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指令时,应当通过人工或系统等方式,向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提示该账户性质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并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两类账户监管部门,两类账户监管部门有权提出异议。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遇到两类账户资金因不当操作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等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两类账户监管部门报告。
九、各地有关部门应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防止两类账户资金被违法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十、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在两类账户资金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十一、本通知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上述事项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保监会